材料图
一女子驾无车牌宝马跑车在郑东新区闯红灯遇查后,张狂拖行交警千余米。此案被本报独家报道后,在社会上引起热议。3月18日,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定,以波折公事罪判处被告人刘育红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一起制止其在缓刑检测期限内驾驭机动车。针对外界对被告判缓刑是否过轻猜忌,法学专家表明: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不是对罪犯一放了之。在缓刑检测期间,罪犯仍要定时向社区纠正部分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……如违反规定法院可吊销缓刑。
事情回忆:
本年1月17日14时许,刘育红驾驭无号牌宝马Z4轿车,在行至郑州市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时,闯红灯后被执勤交警查办。
据报道,公诉机关指控,交警查办后,要求刘育红出示驾驭证,并下车承受处理,但刘育红不光没有下车,反而要驾车驶离现场。看到无法绕行,刘育红驾车前行,交警倾倒在车引擎盖上,刘仍未泊车,后被大众驾车逼停。
因被拖行了1100米,该执勤交警多处软组织损害。
法院以为,刘育红因交通违章被查办,采纳驾车拖行交警的暴力办法阻止交警依法履行职务,已构成波折公事罪。因未对执勤交警身体形成较大损伤,违法情节较轻,且有悔罪体现,契合缓刑适用条件。
值得一提的是,法院在宣判的一起,还对刘育红发布了“制止令”,制止其在缓刑检测期内驾驭机动车辆。
据了解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新增了“制止令”。为保护社会秩序,促进违法分子教育纠正,法院会在对违法分子判处控制、缓刑的一起,依据案子必要性宣告制止令,制止其在控制履行期间、缓刑检测期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。